事项名称 | 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审核(含编制出版、展示、登载、进口、出口及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 ||
许可依据 | 一、《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 ||
申报材料 |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一份); 二、编制展示公开地图(不含示意地图)的,提交经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一份)。(已通过审核批准、未对地图内容进行任何更改需再次核发审图号的地图,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三、公开版地图,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图(包括版权页和书名页)一式两份(彩色地图提交彩色样图,黑白地图提交原稿样图);出版物插附的单幅地图占全书页数(版面)三分之一以上的,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本。(其中包括:提交编制地图所用底图与资料的说明。著作权不属于申请人的,需提交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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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受理窗口 | 政务服务中心三楼26号窗口 | 咨询电话 | 0355-6063909 |
法定时限 | 20 | 承诺时限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