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系列解读之五
相较于原《土地登记规则》而言,《土地登记办法》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重新划分了土地登记分类标准,增加了土地登记类型。《土地登记办法》第七章规定的其他登记,主要是细化了更正登记的内容,增加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规定。
更正登记是指已完成初始或变更土地登记的结果有误或有遗漏时,由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或由土地登记机关依职权更正原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根据《办法》的规定,更正登记可由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单方申请。
更正登记是在登记发生错误时,保护事实上所有人或真正权利人的法律措施,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不动产登记制度均设有更正登记制度。原《土地登记规则》已经采用了这种制度,第71条规定:“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但原规定过于粗略,利害关系人如何提起申请、办理更正登记的期间均不得而知,而且,在登记错误发生时,实践中更多采用由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然后由法院判决撤销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以达到修正登记错误的结果。
鉴于以上现状,《土地登记办法》对更正登记进行了细化:
更正登记的主体分为两类,一是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发现土地登记结果有误或有遗漏时,依照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经土地登记机关审核,申请属实的,办理更正。另一种是土地登记机关发现有明显的登记错误,如是审查疏忽造成错登、漏登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依职权,根据事实,按照原登记报批程序,进行更正登记。
土地登记的错登和漏登主要有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错误、共有土地各共有权人权利比例错误或遗漏、土地权利登记错误、权利内容错误或遗漏等等。错误或遗漏原因主要是:1、原始登记文件错误;2、登记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件和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行为;3、土地登记人员审查疏忽或书写错误。
申请更正登记需要满足的条件有1、已完成总登记、初始登记或变更土地登记;2、须书面申请。由于原始文件错误或当事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依职权直接撤销登记结果或部分登记内容,无须申请;3、须经登记机关核准;4、不得妨碍第三者的利害关系,否则应经其同意。
根据《办法》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更正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
《物权法》中的关联法条:
第十九条第一款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土地登记办法》中的关联法条:
第五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第五十九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
原《土地登记规则》中的关联法条:
第七十一条 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