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行政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草拟、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机要、档案、保密、计生、公文传输;牵头办理相关政务信息工作,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承担机关综合治理、后勤管理、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工作。
(二)编制人事科
负责承办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管理等事项;承办对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及科级干部的编制人事管理;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编制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基层国土资源所教育培训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组织并参与制定和起草国土资源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审核工作;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组织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征地补偿争议裁决等有关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
(四)督查科
负责督促检查局各有关部门(单位)对上级机关做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重要批办件、督办件的督查工作;负责督查全市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用地、矿产资源配置等事项的办理和落实情况;承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组织办理有关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承办局务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的督查工作。
(五)规划科
编制实施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管理规划,参与编制地质环境综合规划,审核全市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参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所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市级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管理规划等综合性专项规划;编制并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承担基本建设、重大专项投资管理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参与非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负责对国土资源各项规划制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计划财务科
依法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财务管理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省、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土资源专项收入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国土集中支付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财务综合统计工作。
(七)耕地保护科
开展土地开发整理研究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推广;组织协调申报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负责农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和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编制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计划;负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管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承担县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负责各类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批次及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和相关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组织协调;承担全市农用地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设计农民安置补偿的听证及“两公告一登记”工作的日常监管。
(八)地籍管理科
负责全市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省、市重大土地调查专项;负责全市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承担市辖区范围内各类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工作;承担全市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和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服务;组织开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承担有关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担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负责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负责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农用地分等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负责具体建设项目工地方案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负责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及划拨决定书工作;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非农建设土地使用权流转;监督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工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负责土地评估机构资格的初审及土地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组织批后管理和验收;负责全市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十)地环地勘科
组织全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承办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管理范围内探矿权转让、延续、保留、变更的初审工作机省及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的地质勘查工作和勘查资质的我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起草拟定全市对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市外、省外、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规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承办矿产资源储量压覆初审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负责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指导地质公园保护与建设;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环境综合规划,组织全市地质环境调查,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网建设;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管理矿泉水、地热等自然资源的勘查开发。
(十一)矿产开发管理科
参与起草拟定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相关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矿业 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负责采矿权的审查、报批、登记、发证;依法征收非煤矿山企业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工作;管理全市采矿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年度检查;负责采矿权评估的监督管理和采矿权评估结果的备案管理;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资在我市境内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项目;参与调处重大矿业权属纠纷。
(十二)不动产登记科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全市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监管;承办不动产登记人员上岗资格初审;规范、监管不动产登记中介组织和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县市区开展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指导县市区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组织指导县市区不动产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负责全市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汇交管理;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政策建议等。
(十三)行政审批科
负责市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国家、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用地项目预审的初审工作;负责市级新立采矿权初始登记发证工作;负责跨(县)区的测绘项目登记工作;负责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及公共服务事项的统一受理、督办工作。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行政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草拟、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机要、档案、保密、计生、公文传输;牵头办理相关政务信息工作,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承担机关综合治理、后勤管理、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工作。
(二)编制人事科
负责承办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管理等事项;承办对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及科级干部的编制人事管理;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编制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基层国土资源所教育培训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组织并参与制定和起草国土资源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审核工作;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组织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征地补偿争议裁决等有关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
(四)督查科
负责督促检查局各有关部门(单位)对上级机关做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重要批办件、督办件的督查工作;负责督查全市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用地、矿产资源配置等事项的办理和落实情况;承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组织办理有关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承办局务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的督查工作。
(五)规划科
编制实施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管理规划,参与编制地质环境综合规划,审核全市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参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所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市级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管理规划等综合性专项规划;编制并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承担基本建设、重大专项投资管理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参与非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负责对国土资源各项规划制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计划财务科
依法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财务管理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省、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土资源专项收入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国土集中支付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财务综合统计工作。
(七)耕地保护科
开展土地开发整理研究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推广;组织协调申报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负责农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和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编制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计划;负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管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承担县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负责各类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批次及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和相关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组织协调;承担全市农用地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设计农民安置补偿的听证及“两公告一登记”工作的日常监管。
(八)地籍管理科
负责全市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省、市重大土地调查专项;负责全市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承担市辖区范围内各类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工作;承担全市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和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服务;组织开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承担有关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担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监管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负责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负责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农用地分等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负责具体建设项目工地方案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负责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及划拨决定书工作;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非农建设土地使用权流转;监督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工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负责土地评估机构资格的初审及土地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组织批后管理和验收;负责全市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十)地环地勘科
组织全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承办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管理范围内探矿权转让、延续、保留、变更的初审工作机省及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的地质勘查工作和勘查资质的我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起草拟定全市对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市外、省外、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规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承办矿产资源储量压覆初审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负责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指导地质公园保护与建设;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环境综合规划,组织全市地质环境调查,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网建设;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管理矿泉水、地热等自然资源的勘查开发。
(十一)矿产开发管理科
参与起草拟定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相关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矿业 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负责采矿权的审查、报批、登记、发证;依法征收非煤矿山企业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工作;管理全市采矿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年度检查;负责采矿权评估的监督管理和采矿权评估结果的备案管理;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资在我市境内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项目;参与调处重大矿业权属纠纷。
(十二)不动产登记科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全市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监管;承办不动产登记人员上岗资格初审;规范、监管不动产登记中介组织和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县市区开展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指导县市区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组织指导县市区不动产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负责全市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汇交管理;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政策建议等。
(十三)行政审批科
负责市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国家、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用地项目预审的初审工作;负责市级新立采矿权初始登记发证工作;负责跨(县)区的测绘项目登记工作;负责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及公共服务事项的统一受理、督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