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治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11—2015年)的通知
《长治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已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总体规划》是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的立项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及审批、招标、拍卖,矿山建设用地审批等必须符合《总体规划》。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划》,实行严格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开发、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保护和利用好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障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矿业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矿区土地复垦项目;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要使用与《总体规划》相一致的软件平台和数据库格式,建立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规划信息服务。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