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 依据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收费(征收) 依据和标准 |
前置 条件 |
行使 情况 |
行使 层级 |
部门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
权力 名称 |
子项 | |||||||||||
1 | 1101-B-00100-140400 | 对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执法监察支队 | 不收费 | 无 | 常用 | 市级行使 | 保留 | ||
2 | 1101-B-00200-140400 | 对破坏耕地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8年5月16日) 第五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执法监察支队 | 不收费 | 无 | 常用 | 市级行使 | 保留 | ||
3 | 1101-B-00300-140400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 第592号)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 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执法监察支队 | 不收费 | 无 | 常用 | 市级行使 | 保留 |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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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101-B-00400-140400 |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含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5月16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 (二)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多占土地的; (三)擅自改变批准用地位置或者四至范围使用土地的; (四)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土地的; (五)采取隐瞒原有建设用地面积、虚报户籍人口数量等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执法监察支队 | 不收费 | 无 | 常用 | 市级行使 | 保留 | ||
5 | 1101-B-00500-140400 | 对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含超标占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8年5月16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 (二)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多占土地的; (三)擅自改变批准用地位置或者四至范围使用土地的; (四)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土地的; (五)采取隐瞒原有建设用地面积、虚报户籍人口数量等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执法监察支队 | 不收费 | 无 | 常用 | 市级行使 | 保留 | ||
6 | 1101-B-00600-140400 | 对拒不交还土地的处罚(含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地用途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不办理的,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可以并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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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101-B-00700-140400 | 对擅自将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执法监察支队 | 不收费 | 无 | 常用 | 市级行使 | 保留 | ||
8 | 1101-B-00800-140400 | 对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二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执法监察支队 | 不收费 | 无 | 常用 | 市级行使 | 保留 | ||
9 | 1101-B-00900-140400 | 对责令限期拆除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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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101-B-01000-140400 | 对违规开垦土地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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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101-B-01100-140400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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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101-B-01200-140400 | 对违规重建、扩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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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101-B-01300-140400 | 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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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101-B-01400-140400 | 对阻挠国建建设征收土地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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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101-B-01500-140400 | 对非法占用、批准、转让基本农田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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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101-B-01600-140400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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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101-B-01700-140400 | 对破坏基本农田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执法监察支队 | 不收费 | 无 | 常用 | 市级行使 | 保留 | ||
18 | 1101-B-01800-140400 | 对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执法监察支队 | 不收费 | 无 | 常用 | 市级行使 | 保留 | ||
19 | 1101-B-01900-140400 | 对无证采矿的处罚(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执法监察支队 | 不收费 | 无 | 常用 | 市级行使 | 保留 | ||
20 | 1101-B-02000-140400 | 对越界采矿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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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1101-B-02100-140400 | 对盗、抢狂产品的处罚(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一条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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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101-B-02200-140400 | 对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倒卖探矿权、采矿权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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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1101-B-02300-140400 | 对破坏矿产资源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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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1101-B-02400-140400 | 对未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执法监察支队 | 不收费 | 无 | 常用 | 市级行使 | 保留 | ||
25 | 1101-B-02500-140400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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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1101-B-02600-140400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二十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执法监察支队 | 不收费 | 无 | 常用 | 市级行使 | 保留 | ||
27 | 1101-B-02700-140400 | 对不按期缴纳规费的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执法监察支队 | 不收费 | 无 | 常用 | 市级行使 | 保留 | ||
28 | 1101-B-02800-140400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执法监察支队 | 不收费 | 无 | 常用 | 市级行使 | 保留 | ||
29 | 1101-B-02900-140400 | 对无证及越界勘查的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执法监察支队 | 不收费 | 无 | 常用 | 市级行使 | 保留 | ||
30 | 1101-B-03000-140400 | 对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执法监察支队 | 不收费 | 无 | 常用 | 市级行使 | 保留 | ||
31 | 1101-B-03100-140400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执法监察支队 | 不收费 | 无 | 常用 | 市级行使 | 保留 | ||
32 | 1101-B-03200-140400 | 对未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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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1101-B-03300-140400 | 对擅自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第十四条 末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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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1101-B-03400-140400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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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1101-B-03500-140400 | 对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违规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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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1101-B-03600-140400 | 对不予治理地质灾害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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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1101-B-03700-140400 | 对引发加重地质灾害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1年12月1日发布)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除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外,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新建居民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矿山企业,从事爆破、削坡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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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1101-B-03800-140400 | 对在危评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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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1101-B-03900-140400 | 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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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1101-B-04000-140400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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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1101-B-04100-140400 | 对不缴存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1年12月1日发布)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不缴存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不予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延续登记等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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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1101-B-04200-140400 | 对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第三十八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第三十九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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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1101-B-04300-140400 | 对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第四十一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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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1101-B-04400-140400 | 对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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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1101-B-04500-140400 | 对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处罚(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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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1101-B-04600-140400 | 对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处罚(含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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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1101-B-04700-140400 | 对无证测绘的处罚(含骗取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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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1101-B-04800-140400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含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